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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能带烟过海关吗
一、儿童能带烟过海关吗 香烟可以随身带上飞机,国内的话香烟是没有数量的限制,只要不超重都是可以的。但是过了安检以后,就不可以在里面抽烟了,因为候机楼没有吸烟室。 二、常见的走私方式有几种 走私犯罪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通关走私。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2)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3)后续走私。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4)间接走私。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走私罪的犯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 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本罪与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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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一、走私犯罪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所谓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谓同意,是指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未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议。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列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轻微的公诉案件,第二、三类属于自诉案件。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案情应当相对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须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注意,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的情形。 二、法院扣押财产没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二)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四)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三、贪官子女财产没收 (一)贪官没收财产,只是没收其个人财产,与其子女的财产无关。 (二)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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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立案标准
一、海关行政处罚立案标准 (一)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二、海关行政处罚概念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三、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包括: 2、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3、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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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以扣留走私犯吗
一、海关可以扣留走私犯吗 走私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二、走私属于故意犯罪吗 是的,因为期间要躲避关卡这期间就不存在过失行为了。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三、购买走私物品要怎么判刑 在实践中,购买走私品构成犯罪的,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时,才会构成走私罪,否则都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走私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需要注意的是,向走私人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不存在数量要求,就会构成走私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枪支弹药。而购买走私其他货物的,需要达到较大数额时,才会构成走私罪,否则,只是一般走私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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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类型
一、海关处罚类型 (一)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三)没收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属于一种无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凡是查证的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确实无法实现没收的,也要追缴相当于没收财产的等价价款。 海关应予没收的非法财产主要有: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环节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当事人非法持有的“红油”、“三无船舶”、“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等。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它属于违法行为的不当得利。违法者不应当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这既是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原则。所以,海关对任何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所得的,都应当没收。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影响 (一)健全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使我国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这对于完善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保障法律贫彻执行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三)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有着促进作用。 进一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清楚地了解如何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强化“ 公仆意识”。 三、海关清关一般要多久 (一)进口普通货物到达港口2-3个工作清关完毕;进口旧设备等商检货物提前要办理中检、备案,申请进口许可证(5-8个工作日)等,清关配合查验、海关审价3-5个工作日完成。 (二)若是进口红酒清关、肉类进口报关等高风险食品,须向海关提交供应商企业注册号、官方检测报告、卫生证书,国内收货人进口备案,申请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制作中文标签。然后港口报关报检正常2-3个工作日完成,商检抽样检验检疫约15个工作日,待出具检验检疫报告后提货自由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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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简单程序
一、海关行政处罚简单程序 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没有违法事实的; ②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③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④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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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案合并审理第一案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点评:专利侵权案往往会有专利无效案。因我国对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是分开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依赖专利无效行政案的判决结果,专利无效行政案决定着民事案的判决,两种程序分开会引起不少问题。最高法院这次两案合并审理开了一个好头。最高法院的一个专利侵权案8月26日立案,一个专利无效行政案9月12日立案;在22日两案合并庭前会议,23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5日,对两案分别出了判决。(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津围公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宰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桥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该局审查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4号17H室。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燕,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正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89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与(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合并召开庭前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乐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桥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赵鑫,实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云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燕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和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金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第364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ZL201220203855.0号“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中多次对其主张的“物理连接”进一步解释为“热敏元件直接与桥堆接触”,原审判决却认定为“当事人在口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简化元件名称的表述或者偏离原意的解释,并不能影响本案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理解”,有失公正。2.实正公司为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维持专利权有效,不惜缩小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中将热敏元件与桥堆负极端的连接关系解释为“直接接触”的“物理连接”,该种解释得不到说明书与附图的支持;实正公司又将热敏元件与桥堆负极端的连接关系解释为“电连接”与“物理连接”,而将“物理连接”解释为“其一连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的热传导路径。但是,其始终回避“物理连接”的结构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温度传感器NTC的1端和整流器BD1的负极连接,也公开了“在电磁炉正常工作时,温度传感器NTC检测到电磁炉内部温度变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温度、或者环境温度的大小,输送给微电脑处理器CPU”。可见,温度传感器NTC可以用于检测整流器BD1等主要零件的温度,必然可以毫无疑义地确认热敏元件的一端连通桥堆的负极输出端的热传导路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温度传感器NTC与整流器BD1之间的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是错误的。4.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温度采样元件位于散热器配合处的PCB板反面的技术特征,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热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个过温保护点的位置,其具有从散热器通过PCB板传递给温度采样元件的热传导路径。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温度传感器NTC同时检测电磁炉内部温度变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温度、或者环境温度的大小等多个温度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两者相结合的技术启示。(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热敏电阻与桥堆负输出端连接监测桥堆温度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有关防止异物咬住风扇、不受冷空气影响等技术效果,只是对比文件2的进一步技术效果。原审判决以此为由认定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是错误的。2.尽管对比文件2指出热敏元件布置在桥堆负输出端附近难以精细控制输入电流,但由于其已经公开热敏元件布置在桥堆负输出端附近可以实现温度检测的技术效果,故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精细控制输入电流的技术目的时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选择热敏电阻布置在桥堆负输出端附近的技术方案。(三)由于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故对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认定也是错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是权利要求1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此均未公开。(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于本专利,且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方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正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乐金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2月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1220203855.0、名称为“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8日,专利权人为实正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包括一热敏元件和读取该热敏元件状态的保护电路,所述热敏元件置于一含有IGBT的振荡回路附近,且该振荡回路具有一桥堆,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敏元件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桥堆的负输出端并在此接地;该热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个过温保护点,该过温保护点位于所述桥堆散热器与所述印板配合处的反面;所述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其一连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其二经由所述散热器穿过所述印板到达其反面。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通过螺钉锁定于所述印板;所述过温保护点位于所述螺钉锁定位置的附近。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电路包括:一分压网络,包括串联于电源和地之间的一第一电阻和一NTC电阻;所述NTC电阻与一滤波电容并联,其一端接地,另一端连接一比较器的负输入端;所述比较器其正输入端连接一参考电压,其输出端通过一控制模块连接所述IGBT的栅极控制信号;所述NTC电阻即为所述热敏元件。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也装配于所述桥堆散热器上,二者具有热传导路径。”2018年1月9日,乐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477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51841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369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2018年4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乐金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2018年6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乐金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中关于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记载没有异议,但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21-0023段的记载,“该过温保护电路,不仅仅是电路组成,甚为重要的是其物理的结构。……热敏元件20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其一,是连通于桥堆11负极输出端12的第一热流传导通道f1;其二,是经由散热器13、穿过印板10到达印板10的反面,此为第二热流传导通道f2。可见,该结构的保护电路,具有两条热流传导通道,对散热器13和桥堆11同时进行温度监控,二者中的任一其过温现象均能引起热敏元件20的感应,从而触发保护行为”,可见,对于热流的传导,不仅要求电路组成,更要求物理结构,热流的传导是通过热流传导通道实现的,也即对物理结构提出了要求,这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限定的“所述热敏元件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桥堆的负输出端并在此接地”的字面含义是电连接,但在关于热敏元件的两条热传导路径的描述中,即限定的“其一连通于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则体现了物理连接。相对而言,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温度传感器NTC的1端与电磁炉的主电路中整流器BD1的负极连接,即公开了本专利热敏元件与桥堆负输出端的电连接关系,但是电路的电连接关系与电路的物理结构的位置关系并不相同,即使电路的电连接关系相同,也并不意味着其电路物理结构的位置关系相同,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电连接关系并不能确定温度传感器NTC与整流器BD1之间的物理连接关系。而根据温度传递的“传导、辐射和对流”三种形式,如果需要实现温度传感器NTC与整流器BD1之间的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必然需要明确温度传感器NTC和整流器BD1的位置关系。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连接的内容并不能确定温度传感器NTC与整流器BD1之间的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亦即是,被诉决定关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热敏元件的一端连通桥堆的负极输出端并形成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认定无误。另外,尽管实正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回答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热敏元件与桥堆负输出端之间的物理连接关系如何解释的问题时,对“物理连接”进一步解释为“热敏元件直接与桥堆接触”,但是,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及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内容,可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仅限定了电连接关系,还明确限定了热敏元件与桥堆负输出端之间的物理连接关系,因此,当事人在口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简化元件名称的表述或者偏离原意的解释,并不能影响本案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理解。综上,乐金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温度传感器NTC与整流器BD1之间的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磁炉的温度检测装置,其公开了温度采样元件位于散热器配合处的PCB基板反面的技术特征,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热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个过温保护点的位置,其具有从散热器通过PCB基板传递给温度采样元件的热传导路径。但是,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所述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两者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电路结构,取得了“对散热器和桥堆同时进行温度监控,二者中的任一其过温现象均能引起热敏元件的感应,从而触发保护行为;这种方式,过温检测灵敏,热流传导通道的热阻稳定,工艺简单”的有益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3并没有给出两者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乐金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敏电阻的一端与整流器电路的负极连接,以及热敏电阻被布置在接近二极管电桥的引线部分的情况,但是,对比文件2针对异物咬住风扇而导致风扇突然停止旋转的情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即使在风扇变得故障的情况下也不容易将IGBT热击穿,因而要求热敏电阻检测部分具有小的加热时间常数,快速并精确地检测温度。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中提及热敏元件的一端靠近电桥的负极输出端时会使得IGBT的功率控制的间隔变宽,难以精细地控制输入电流,其为此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将热敏电阻布置在IGBT的引线部分,从而使IGBT的温度有益地传导到保持良好灵敏度的热敏电阻。也即是,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中把热敏元件布置在桥堆负输出端的附近是难以精细地控制输入电流的,因此,需要把所述热敏电阻焊接到印刷板的焊接表面上暴露的IGBT的引线部分或接近其引线部分,直接接收流过IGBT的引线的电流,使得有可能准确地检测IGBT的温度。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再次,对比文件2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快速检测温度,降低IGBT的功率,而本专利的技术效果是过温检测灵敏,热流传导通道的热阻稳定。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而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所述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乐金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结论正确,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乐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乐金公司负担。在二审程序中,乐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实正公司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案中提交的上诉状,用以证明实正公司在无效程序和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了不同解释。(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案系本院受理的实正公司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405号判决上诉的案件。该案中,实正公司以本专利作为权利依据,以乐金公司等作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之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实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实正公司在该案上诉状中称,热敏元件相对于桥堆的物理连接关系(位置关系)是热敏元件连通于桥堆的负极输出端(在产品实物中表现为印刷电路中的铜箔),而不是与桥堆负极引脚直接连接。鉴于本案与(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案均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且乐金公司主张实正公司在两案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一致,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案及(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案合并召开庭前会议。各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明确了各自对权利要求解释的意见。对于权利要求1中热敏元件的热传导路径“其一连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实正公司主张应解释为热敏元件连接桥堆负极引脚处的铜箔;乐金公司主张应解释为热敏元件通过铜箔连接桥堆的负极;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其为一条明确的热流通道,至于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过温保护点位于所述桥堆散热器与所述印板配合处的反面”,实正公司主张应解释为桥堆散热器的装配区域的反面,即桥堆散热器整体在印板上的投影区域的反面;乐金公司主张应解释为散热器与印板接触处的反面。实正公司还主张本专利通过温度叠加效应实现温度监控。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创造性判断应当建立在正确的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之上。鉴于本案与本院同时审理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均涉及同一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当事人在本案中亦提交了(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案中的上诉状作为证据,用以说明另一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影响,故本院对两案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一并作出认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时,应以权利要求的文义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合理的解释。其中,当用说明书及其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热敏元件的热传导路径“其一连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本院认为,其限定的内容是作为物理结构的热传导路径,并可具体解释为热敏元件连接桥堆负极引脚处的铜箔,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包括物理结构。本专利的主题名称是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亦可获知,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不仅是电路组成,更重要的是物理结构。第二,权利要求1的文字明确区分了电连接和热传导路径。权利要求1中用热敏元件一端连接于桥堆负输出端并接地来明确表示电连接关系,而在热传导路径部分则强调热敏元件与负极输出端连通,且第二条热传导路径明显系对物理结构的描述,将第一条热传导路径解释为物理结构符合对权利要求的整体解释。第三,桥堆负极输出端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为印板中的铜箔,桥堆负极输出端即铜箔与桥堆负极引脚之间存在连接关系。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来看,只有当热敏元件与桥堆负极输出端相接触时,才能建立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实现将来自桥堆的热量经由桥堆负极输出端传导到热敏元件。除热敏元件连接桥堆负极引脚处的铜箔之外,各方当事人亦未对第一条热传导路径提出其他合理的解释。第四,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中主张“热敏元件直接和桥堆接触”与其在本案二审庭审中主张将权利要求1的第一条热传导路径限定为“热敏元件连接桥堆负极引脚处的铜箔”并不矛盾,不能因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口审阶段的陈述而将权利要求1的第一条热传导路径限定为热敏元件直接与桥堆负极的引脚接触。此外,虽然乐金公司在原审中及上诉意见中对实正公司关于该技术特征的解释提出异议,但乐金公司与实正公司在本院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及本案庭审中所明确的关于该技术特征的解释已无实质差异。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温保护点位于所述桥堆散热器与所述印板配合处的反面”,本院认为,其应解释为过温保护点位于散热器与印板的接触面的反面,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权利要求的文义来看,权利要求使用了“配合处”这一表述,即表明桥堆散热器与印板之间有相互配合的具体位置,而过温保护点位于该位置的反面。实正公司主张“配合处”应理解为桥堆散热器整体在印板上的投影区域,其范围超出了桥堆散热器与印板之间相互配合的具体位置,脱离了权利要求的文义。第二,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以及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以确定,桥堆设置在散热器上,由桥堆及散热器这两个元件所组成的组件整体为本专利所述的桥堆散热器,散热器与印板配合接触,桥堆不与印板接触,桥堆散热器与印板发生配合的配合处应为散热器与印板为了配合而接触的配合接触面。第三,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来看,本专利旨在通过设置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通道,对散热器和桥堆同时进行温度控制。对于第二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而言,只有过温保护点设置在散热器与印板的接触面的反面,才能稳定地获取散热器穿过印板传导来的热量,实现热敏元件的过温检测灵敏的技术效果。否则,散热器的热量需要在到达印板反面后继续通过印板扩散到过温保护点,热量的扩散会导致热量的耗散,这样就会导致过温保护点处采集的热量不能准确反映散热器的热量,从而使热敏元件不能准确地进行过温检测,即不能实现第二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本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优选实施例将过温保护点尽量设置于靠近螺钉锁定位置的附近,亦可佐证将过温保护点设置于散热器与印板的配合接触面的反面,才能够实现第二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因此,“过温保护点”位于散热器与印板的接触面的反面是本发明为了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旨在保护的技术方案。第四,从实正公司作为权利人的陈述来看,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中明确陈述“配合处就是连接处”,进一步说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配合处”的通常理解。(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级变速散热的电磁炉,其中公开了在主电路和散热风扇之间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控制电路,且通过温度传感器NTC检测主要零件的温度。其中主电路包括有整流器、加热线圈L2、IGBT及其驱动控制电路及LC振荡电路C2、L2,故主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振荡回路。对比文件1的温度传感器控制电路设置在主电路附近,从检测主要零件温度的需要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确定温度传感器控制电路设置在主电路附近,相当于本专利中热敏元件置于振荡回路附近。温度传感器NTC的1端和整流器BD1的负极有电路连接关系。对比文件1声称可以通过温度传感器NTC检测到电磁炉内部温度变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温度、或者环境温度的大小,却未公开任何关于热量传导路径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确定其电路中通过何种路径传导热量,以监控电磁炉内部温度变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温度、或者环境温度的大小。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传导路径。对比文件1亦未公开温度传感器NTC的具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