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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没有工作离婚能够要抚养权
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有孩子的夫妻来说。在离婚过程中,抚养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当女方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女方没有工作离婚能够要抚养权的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办法。接下来将由万州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万州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过程中,抚养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如果女方没有工作,那么她是否能够要抚养权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如果父母不能共同行使,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没有工作,那么她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但是,如果她能够证明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她就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那么,女方如何证明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呢?首先,她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抚养孩子。这可能需要她提供一些财务证明,例如银行对账单、工资单等。其次,她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这可能需要她提供一些证明,例如孩子的日常照顾记录、学校成绩单等。 如果女方能够证明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她就有可能获得抚养权。但是,即使她获得了抚养权,她也需要面对一些困难。例如,她可能需要寻找工作来维持家庭的经济状况。她还需要面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问题,这可能需要她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她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解决办法。如果需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律师可以帮助她完成。此外,她还可以寻求社会组织的帮助,例如妇女组织、儿童组织等。 总之,女方没有工作离婚能够要抚养权,但她需要证明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如果她获得了抚养权,她还需要面对一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和社会组织的帮助,以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万州律师,万州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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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律师,犯罪未遂和中止犯罪有什么区别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围绕这个标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定义、区别、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接下来将由万州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万州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定义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达成犯罪目的的行为。例如,盗窃者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并逃脱,或者杀人犯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被抓住并制止。这些行为都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行放弃犯罪行为或者制止犯罪行为的行为。例如,盗窃者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放弃了盗窃行为,或者杀人犯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被害人求饶,犯罪人因此放弃了杀人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犯罪中止。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犯罪人是否达成了犯罪目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达成犯罪目的的行为;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行放弃犯罪行为或者制止犯罪行为的行为。 此外,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犯罪未遂的犯罪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中止的犯罪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 1.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 犯罪未遂的犯罪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未遂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犯罪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达成犯罪目的,应当依照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 犯罪中止的犯罪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行放弃犯罪行为或者制止犯罪行为,情节显著,可以免除处罚。 四、相关案例分析 1.犯罪未遂案例 2018年,某市一名男子在商场内盗窃,但被保安发现并制止。经查,该男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最终,该男子因犯罪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犯罪中止案例 2019年,某市一名男子在路边行走时,突然冲向一名女子,企图抢劫其手提包。但女子大声呼救,引起了路人的注意。男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放弃了抢劫行为。最终,该男子因犯罪中止而免除了刑事责任。 五、结论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犯罪未遂的犯罪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中止的犯罪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万州律师,万州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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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罚的种类
一、什么是刑罚的种类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而刑罚的种类其实就是指,刑事处罚下面包括了哪些具体的处罚措施。 二、刑罚种类包括哪些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6)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7)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刑法典分则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8)没收财产:就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9)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执行日期,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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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应该立案?
一、怎样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应该立案?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有效时长是多久?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 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间与判刑的时间长短是有关系的,如判处犯罪嫌疑人五年及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时间就是5年。如果超出了追诉的时间,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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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一般立案后多久通知开庭?
一、二审一般立案后多久通知开庭? 二审一般立案后多久通知开庭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审结时限一般为3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开庭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对于二审立案后开庭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开庭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如果相关证据不足的那么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处理。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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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未遂如何处罚
行贿未遂如何处罚 依据我刑法的规定,行贿未遂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可以依据具体的案情,按行贿既遂标准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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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互殴能算正当防卫吗
一、治安处罚互殴能算正当防卫吗 要看具体情况。 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如何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